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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遵义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

遵义官方实播台  2016-03-11 09:51

[摘要] 市委、市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市政府十件实事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着力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战略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市政府十件实事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着力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战略目标。

保障性住房性质和范畴

  保障性住房即政策性住房主要为通过国家行政划拨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国家和单位投入全部或部分资金建设,租赁或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自住的房屋。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属于国家和单位,销售性质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拥有部分产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同时期,保障性住房涵盖了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目前,国家和地方战略性重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公共(廉)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廉)租赁住房程序  

一、条件  

申请公共(廉)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一套公共(廉)租赁住房:  

1、城镇长住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在申请地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etcnv w:st="on" unitname="平方米" sourcevalue="15" hasspace="False" negative="False" numbertype="1" tcsc="0">15平方米etcnv>。  

3、收入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8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2700元),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须在申请地范围内有稳定就业,并建立社会保障关系两年以上,且在原户籍所在地未购买(租住)公共(廉)租赁住房。  

5、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7、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8、已在申请地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廉)租赁住房。  

二、申请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的保障方式)。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常住人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需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个人)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6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原始征缴单据。  

7、可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  

三、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廉)租赁住房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收到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相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  

4、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阅房产登记档案对申请家庭(个人)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一、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驻居民户口家庭(或连续在我市中心城区务工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及农民工);

  2、 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单身家庭2700/月,多人口家庭1800/月·人);

  3、家庭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住房面积(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购家庭只能按规定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资料

  1、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5、自有住房(或租赁住房)证明。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轮侯”制度,确定申购家庭购买资格。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户籍、身份证、婚姻状况、收入、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

  2、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送交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调查: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应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调查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公示审批。

  4、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批通过,对审批通过的家庭纳入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5、轮侯、购买:根据中心城区房源实际供应情况,对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购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或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在认购时限内到经济适用住房指定地点办理购房手续。

  房源充足情况下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直接到经济适用住房指定地点办理购房手续。

棚户区改造实施内容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和零星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重点推进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和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2014年至2017年,全省每年按15万户的规模,共改造各类棚户区60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58.2万户;完成直接投资1000亿元左右,拉动城镇化率3个百分点左右,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80多万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重点工作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序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着力实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大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积极稳妥地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垦区危旧房职工住房产权;加快规划编制。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支持政策  

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税费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公共(廉)租赁住房咨询电话:      28217071  

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咨询电话:28217055  

遵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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